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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0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泓毅即葉宏起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三、被告葉泓毅即葉宏起、林佳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