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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陳淑華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曾怡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碧霞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張碧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附表:

原告主張塗銷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苑南段) 1 399地號 2 399-1地號 3 402地號 4 407-5地號 5 587建號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