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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08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被 告 朱孔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31,300元 2 利息 31,300元 114年7月2日 114年8月6日 (36/365) 年息16% 494元 3 違約金 31,300元 114年7月2日 114年8月6日 36天 日息萬分之5.4 608元 合計 32,402元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