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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徐珮慈被 告 徐貴媺法定代理人 黃名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62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聲明項次 請求給付金額 (新臺幣) 權利存續期間 價額 (新臺幣) 1 9萬元 9萬元 2 2萬元 12期 24萬元 3 2萬元 16期 32萬元 4 3萬元 19期 57萬元 5 2萬元 32期 64萬元 合 計 186萬元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裁判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