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28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如京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及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參照)。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聲請人應於閱卷後,將其他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頭份市正興段) 1 2090地號土地 2 2091地號土地 3 424建號建物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