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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44號聲 請 人 潘鴻瑾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之內容)。查聲請人調解聲明僅請求進行調解,該項聲明之內容並不明確,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並陳報因該項聲明所受利益為何,並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二、提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