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傅永隆之被繼承人傅炳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請依前揭資料計算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三、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僅列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傅炳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上開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陳報是否追加分割之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