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李佳鴻被 告 傅永豐
傅永昌傅永彰傅桂蘭傅碧華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何恭燕地政士即傅永隆之遺產管理人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傅永隆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34,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900元後,尚應補繳2,938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慧萍附表:編號 標 的 (苗栗縣苗栗市) 面積(㎡) 起訴時即114年公告土地現值(元/㎡) 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部分 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福安段1169地號土地 90.52 38,000元 1/1 1/6 573,293元 2 福安段1170地號土地 59.38 35,139元 1/1 347,759元 3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活期)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34,295元 1/1 5,716元 4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定存) 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1,050,000元 1/1 175,000元 5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7,200元 1/1 4,533元 6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69,600元 1/1 28,267元 合 計 1,134,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