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 告 黃雅慧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峰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聖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頭份市) 1 隆興段294地號土地 2 東庄段1053地號土地 3 隆興段13建號建物 4 東庄段525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