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68號原 告 曾芳嬿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律師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如附表所示金額為新臺幣4萬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9,560元,尚應補繳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717,445元 717,445元 2 利息 324,524元 113/5/8 114/5/19 (1+12/365) 10% 33,519元 合計 750,9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