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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74號原 告 管日民上列原告與被告管日生等間請求土地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訴之聲明之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欲請求被告賠償,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額;如欲請求被告將土地移轉登記,應表明土地地號及欲請求之應有部分),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載訴之聲明,與前揭規定不符,應具狀補正,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二、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另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土地爭議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