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 告 解福男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陳柏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20,34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419.12元㎡×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1,620,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
二、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提出被告陳柏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