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錦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鐵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陳鳳錦之應繼分比例。
五、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通霄鎮) 1 雲天段 147地號土地 2 148地號土地 3 149地號土地 4 161地號土地 5 162地號土地 6 163地號土地 7 164地號土地 8 165地號土地 9 166地號土地 10 592地號土地 11 594地號土地 12 596地號土地 13 597地號土地 14 611地號土地 15 865地號土地 16 866地號土地 17 872地號土地 18 880地號土地 19 62建號建物 20 64建號建物 21 新埔段 174地號土地 22 175地號土地 23 186地號土地 24 186-7地號土地 25 188-6地號土地 26 365地號土地 27 229建號建物 28 內湖島段 516-16地號土地 29 516-17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