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90號原 告 王粹美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被 告 林秋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19平方公尺土地返還原告,依原告所陳占用面積19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0元×19平方公尺=6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
三、被告林秋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