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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91號原 告 鄒仁偉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智榮間請求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管線安設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安設管線所增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告請求在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內安設管線,是原告應陳報其所有同段297-3地號土地因通行上開被告土地及安設管線所增價額各別為何?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暨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編號 土 地 (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二岡坪小段) 1 297-8地號土地 2 954-18地號土地 3 298-2地號土地 4 298地號土地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