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0號原 告 林雅嫻上列原告與被告崔淑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0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所有權人李偉豪部分,含他項權利),及權利人為崔淑玲、李偉豪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崔淑玲、李偉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