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0號原 告 林雅嫻被 告 崔淑玲
李偉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李偉豪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被告崔淑玲所有。揆諸上開說明,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48,512元,低於原告主張對於被告崔淑玲之債權額3,391,09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8,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59地號土地 3468.83 33,201元 778/100000 896,012元 2 303建號建物(苗栗縣竹南鎮佳興里23鄰環市路0段000號10樓)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952,500元 1/1 952,500元 合 計 1,848,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