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16號原 告 潘彥全被 告 蔡延璋即雲珩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