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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25號原 告 徐煒基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邱秀芬

徐小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4,330,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6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南苗段997地號土地 115.56 128,700元 2/3 9,915,048元 2 南苗段1293地號土地 100 49,307元 3,287,133元 3 85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苗里3鄰中正路801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566,800元 1,044,533元 4 99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苗里8鄰新苗街76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125,500元 83,667元 合計 14,330,381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