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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37號原 告 亞鑫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亞男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熱水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給付股息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