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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何世偉

卜正文威冠建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袁欣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複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高子涵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林芳美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具狀追加黃淑英為被告,惟黃淑英於113年8月12日即已死亡,原告追加無當事人能力之黃淑英為被告,於法不合。原告應撤回前開被告,並提出黃淑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黃淑英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