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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4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被代位人劉俐霞之其他公同共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劉俐霞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為同段826地號)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是否更正分割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