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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4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被代位人 劉俐霞被 告 黃成樂

黃月英

蔣佳寰

蔣冰清

黃素珠

劉易昌

劉俐君

劉俐廷

周徐秀琴

徐月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劉俐霞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劉俐霞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2,470元。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元/㎡) 面積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 劉俐霞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20元 13,372.74 1/1 1/24 234,023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40元 155 3,488元 3 存款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1,052,000元 43,833元 合 計 281,344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