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50號原 告 宗瑞華被 告 宗瑞玉
宗瑞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97,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
二、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追加後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又原告所提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公館鄉館明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50地號土地 128.07 23,600元 1/3 1,007,484元 2 46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街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268,600元 1/3 89,533元 合計 1,097,0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