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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56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明煌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賴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賴明煌、賴〇〇即系爭土地現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0月1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芳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