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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58號原 告 曹承瑞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李代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誌明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87元。

二、被告賴誌明、賴誌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