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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68號原 告 劉素珠

吳政潔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175-90、175-35、172-3地號土地所增加之價值各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興段北獅里興小段175-3、175-8、175-12、175-90、175-35、172-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被告即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