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71號原 告 梁捷惠上列原告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苗栗縣○○鎮○○里0鄰○○0號1樓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王**即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王**之人別資料。
三、查報被告自行將其所有系爭建物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修繕費用為何?如未查報,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