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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83號原 告 張鴻生上列原告與邱堯楷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查原告聲明請求終止並塗銷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