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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84號聲 請 人 邱瓊煥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後聲請先為調解,惟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之「國宅用地」註記予以塗銷,而該國宅用地之註記,性質上為保全系爭土地所有權之預告登記,故本件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75,54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附表:

編號 標 的 (苗栗縣頭份市觀音段) 土地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價 額 1 803地號土地 10,500元 40.07 1/1 420,735元 2 803-1地號土地 10,500元 40.06 1/1 420,630元 3 812地號土地 10,500元 2,228.96 1/1 23,404,080元 4 962地號土地 10,500元 791.93 1/1 8,315,265元 5 962-1地號土地 10,500元 144.27 1/1 1,514,835元 合計 34,075,545元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