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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87號原 告 邱石泉被 告 伸華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02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被告伸華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超過250萬元部分應予剔除。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2,727,14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7,141元(計算式:變更後原告所受分配金額2,727,141元-原告原受分配金額0元=2,727,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