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9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高英格被 告 張徐碧玉
徐雪玉張徐美玉徐素玉徐巧玲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徐得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徐得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12,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000元,尚應補繳260元。
二、被繼承人徐木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苗栗市為公段)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元/㎡) 權利範圍 被代位人徐得俊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54地號土地 48.40 35,500元 1/1 1/6 286,367元 2 1056地號土地 52.14 35,500元 1/1 308,495元 3 12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市○○街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06,000元 1/1 17,667元 合 計 612,5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