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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192號原 告 張志誠

王晨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江詠涵律師被 告 吳錫銘

黃清松黃慶松黃國松黃子耘

傅振銘

傅家華傅家女陳宥竹黃保融黃文勇

黃冠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363,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南庄鄉田尾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張志誠應有部分比例 原告王晨星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61-3地號土地 4,850 510元 30/19400 1040/19400 136,425元 2 162-7地號土地 5,582 510元 無 2/36 158,157元 3 162-12地號土地 364 2,400元 1/252 13/252 48,533元 4 278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獅山村5鄰田美151之1號) 依房屋稅籍資料所示現值為371,400元。 無 2/36 20,633元 合計 363,748元 備註:土地公告現值依起訴時(114年)為準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