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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 告 陳乾坤法定代理人 陳麗君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龍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土地全部,含他項權利)。

二、被告陳文龍、陳漢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