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 告 陳乾坤法定代理人 陳麗君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被 告 陳文龍
陳漢鈞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目的均為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經濟上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191,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附表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面積 (㎡) 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448.04 1,300元 1/2 4,191,2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