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41號原 告 蔡靜雅被 告 欣宏泰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添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6萬元之佣金,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損害賠償31萬2,110元,第3項聲明請求被告提供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上開聲明均屬因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而得受之利益,又此部分與聲明第1、第2項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之情形存在,其訴訟目的與訴之聲明之第1項、第2項之請求同一,故不併算其價額,依上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2,110元(計算式:6萬元+31萬2,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二、被告欣宏泰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郭添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