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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61號原 告 天際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媺涵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曾淇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原矽砂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三、被告明原矽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吳秀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