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 告 江意蘋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羿傑等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據此補正被告陳OO即抵押權人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賴羿傑、陳薇如、陳OO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住所地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