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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 告 江意蘋被 告 賴羿傑

陳薇如上列當事人間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詐害債權行為(含預告登記及抵押權設定),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9,39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00元×799.24平方公尺=639,392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809,83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639,392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