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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68號原 告 詹德彩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被 告 廖峻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妨礙原告拆卸取回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方之鐵皮鋼構地上物,經原告陳報其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2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