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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76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杜明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戴杜明之被繼承人戴雲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苗栗市縣○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244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戴杜明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10月20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