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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1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享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享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黃〇〇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其人別資料及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四、原告如欲委任林志淵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相關書狀範例,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佑昇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