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21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二、被告BGN-8286車主之姓名、住居所等人別資料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