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34號原 告 郭宗賢被 告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俊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277,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附表:(新臺幣)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144,718元 1 利息 134,473元 114年7月27日 114年10月28日 (94/365) 10% 3,463元 2 利息 10,245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10月28日 (89/365) 10% 250元 請求金額 126,203元 1 利息 126,203元 114年8月2日 114年10月28日 (88/365) 10% 3,043元 合計 277,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