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4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卿墉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該分割協議之契約當事人尚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潘錦,原告應具狀追加其為被告,並提出被告柯卿墉、柯卿堯、柯卿彰及潘錦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柯卿墉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通霄鎮南華段) 1 1055地號土地 2 467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