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47號聲 請 人 盧玉霞相 對 人 劉品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有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09,556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劉品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20萬元 20萬元 2 利息 20萬元 108年10月5日 114年10月30日 (6+26/365) 6% 7萬2,855元 3 本金 20萬元 20萬元 4 利息 20萬元 109年1月5日 114年10月30日 (5+299/365) 6% 6萬9,830元 5 本金 20萬元 20萬元 6 利息 20萬元 109年4月5日 114年10月30日 (5+209/365) 6% 6萬6,871元 合計 80萬9,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