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49號原 告 陳益康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新之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被繼承人蘇金新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