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3號原 告 陳玉君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