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原告與被告姚伯川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33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被告人別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