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7號原 告 久萬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福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芯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
二、被告台灣芯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前揭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馮祥銨、陳亞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